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中级人民法院包括:1、在省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;2、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;3、省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;4、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。